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解决自治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20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监察厅等部门《关于解决自治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解决自治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意见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民政厅 监察厅)
为妥善解决好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在落实《关于为自治区农村中小学定向招聘教师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120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按照有利于农村义务教育师资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农村教师队伍稳定的总体要求,坚持适当从宽、稳妥有序、有情操作的原则,结合现行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按照自治区宏观指导,地州组织,以县为主具体实施的工作思路,切实解决好自治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
二、实施范围及办法
(一)实施范围。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或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乡(镇)、村公办学校(含承担农村义务教育的民办公助学校)自聘的,截止2008年12月31日前,曾经在我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同一乡镇、村公办学校(含塔什库尔干县县城学校)实际代课满1年以上且已离岗的教师(代课期间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调整代课岗位的教师,代课年限可累计计算),以及符合新政办发〔2009〕120号文件招聘条件但经考核未能转为正式教师的离岗农村代课教师(不包含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已实现稳定再就业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
(二)实施办法。对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采取经济补偿、多渠道再就业、纳入养老保险及城乡低保等措施解决。
1、经济补偿
自治区建立补偿机制。按现行财政体制,各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自治区统筹,以县为主,补偿资金分年度到位。已离岗代课教师按照代课年限,每代课一年给予离岗上年度本县(市)公办教师年平均工资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领取经济补偿金应签订相关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