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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油葵籽收购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油葵籽收购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20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市人民政府,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

  2010年油葵籽收购在即。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促进自治区食用植物油产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我区2010年油葵籽收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最低保护价敞开收购政策

  (一)严格执行政策。2010年,自治区在部分油葵籽产区实施最低保护价敞开收购政策,油葵籽收购最低保护价统一执行每公斤3.2元,最低保护价收购政策执行截止期到2010年12月底。收购政策执行区域为:伊犁州直、博州、昌吉州、巴州、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市、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当市场油葵籽价格低于最低保护价时,产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最低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交售的油葵籽,并严格审核交售农民的种植面积及有效身份证件,严禁从加工企业和经销商手中收购,严禁将企业低价收购油葵籽转入最低保护价范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油葵籽不分等级、不分正复播,只要色泽、气味正常,杂质含量不高于1.5%,水分不高于11%,都要按自治区确定的最低保护价敞开收购,不得出现限收、拒收、停收现象。同时,要加强仓储管理,确保收购油葵籽储存质量安全、品质良好。

  (二)及时实施料转成品油销售。由自治区粮食局提出最低保护价收购油葵籽委托加工企业名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后向全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自治区公布名单范围内自主选择油料委托加工企业,及时将所收购最低保护价油葵籽委托加工成符合国家四级油标准的成品油,加工副产品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依据市场情况自行销售,销售收入专项用于料转油相关费用开支。加工成品油由自治区油脂销售办公室统一销售。

  (三)转自治区临时储备油。对未能及时销售的库存成品油,由自治区粮食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厅、农发行依据相关经济技术指标,以地州市为单位统一核定成品油价位,从2011年4月1日起,一次性转为自治区临时储备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确保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要严格各项费用开支;指定油脂加工企业要加强生产经营管理,积极开展节能降耗,提高出油率,力争将加工成品油价位降到最低。各地要严格仓储管理,严格经营监管,严格落实责任,确保成品油储存安全、数量真实、品质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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