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对大型超市开放式货架单个商品明码标价问题的复函
(湘价函〔2010〕146号)
长沙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我市大型超市开放式货架单个商品明码标价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
价格法》和《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规定,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为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需要增减标价内容以及不宜标价的商品和服务,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二、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商品零售超市的数量和经营品种越来越多,经营规模越来越大,商品零售交易已由原来的手工收费改进为电脑按信息条码计费,要求经营者仍使用打码机在所有单个商品上胶贴价格小标签已不现实,为此,凡商场分品种在商品陈列柜(架)处按规定明码标价,同时在提供给消费者的单据中以信息条码打印每个商品的价格、数量和金额,尽到了告知义务,达到了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的目的,且不会造成买卖双方价格理解歧义,可不作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