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学生在正常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按实际提前的月份数和每学年在校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专业学费。学生延期毕业的,延期10个学分以下的,免收专业学费;延期10个学分以上(含10个学分)、20个学分以内的,按半年计收专业学费;延期20个学分以上(含20个学分)的,按一年计收专业学费。
第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加修、辅修专业或一次补考不及格需重修学分的,在基本学制内免收专业学费,但可按所修课程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 学生在缴清代收费、住宿费、年度专业学费后方可注册。
第十三条 学分学费按学分计收,每学分不少于16学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的学分标准为70元。学分学费具体计算方法为:学分学费=(学生完成学业应缴纳的学年制学费总额-规定学制的专业学费总额)/该专业学生毕业应修的总学分数。
第十四条 学分学费实行“缴费选课”的管理办法,所缴学分学费按收费标准折算成学分,学生在该学分范围内选课,不能多选。
第十五条 学分学费采用学年初定额预收,学年终结算的方式进行管理。每学年秋季开学时按40个学分预收学分学费,学生一学年实修学分少于40学分的,预收款差额部分结转到第二学年学分收费预收款;学生一年选课多于40学分的,需补缴该多出部分学分学费;毕业时按规定学分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 学生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补考后仍未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并按实际重修学分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七条 重修可参加重选重修,也可参加由教务部门集中安排的短期重修。
第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毕业学分外,需要加修、辅修专业课程的,按修读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九条 学生缴纳学费采用银行批量代扣、POS机刷卡缴费两种方式,不收取现金。每学年秋季开学前十天,学生根据校计财处通知的应缴学杂费标准(含专业学费、40个学分的学分学费、住宿费、教材费、代收费)把学杂费足额存入缴纳学费的银行卡,由学校委托银行按照“足额代扣”的原则批量代扣。学生银行卡内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银行代扣不成功的,开学报到时到学校财务处刷卡缴费。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退学、转学及死亡的,按月计退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实际已修学分结算。
第二十一条 休学、入伍等保留学籍的学生暂不退费,复学后按所修专业的专业学费多退少补,无法复学的按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退还已缴专业学费、学分学费,其它费用按实结算。
第二十三条 学生需妥善保管缴费凭证,发生需退费情况原则上凭缴费收据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