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理工学院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
(湘价教〔2010〕138号)
湖南理工学院:
你院《关于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同意你院从2010年秋季起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院应严格执行经审核同意实施的《湖南理工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南理工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见附件一、二),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收费政策,确保不增加学生经济负担。
二、本批复从2010年秋季招收新生起执行,在校老生仍按学年制收费政策执行。
三、你院在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后,要高度关注听证代表各项意见的落实,制定一套开放、有序的选课政策,提供相应的技术平台和充分的课程资源,保障学生自由选课,要按相关政策,确保贫困生在专业之外的兴趣发展。
四、你院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检查。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一:
湖南理工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校学生学费收缴工作并结合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专业和学分为依据,以取得最低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将按学年计收学费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高校收费管理制度。学生按学分制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学年制学费总额。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及代收费仍按原管理办法及标准按学年收取。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对象为普招本科学生。
第六条 学生学杂费清缴次序为专业学费、学分学费、代收费、住宿费。
第七条 专业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制定,不同专业的专业学费有所不同。
第八条 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
第九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学年中第一学期转入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第二学期转入的,第一学期按转出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第二学期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原专业与新专业的专业学费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转入前按原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已合格修完的课程,不再收取学分学费。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需补修的课程,按实际补修学分收取学分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