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206号)
《青岛市轨道交通用地控制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9月9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青岛市轨道交通用地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轨道交通用地控制的管理,保证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规定区域内用地控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 市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参与用地控制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查工作。
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轨道交通用地控制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根据批复的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设立轨道交通用地控制保护区。用地控制保护区范围包括: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海隧道两侧各一百米内。
轨道交通用地控制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根据轨道交通建设时序提出方案,征求区(市)政府意见后,经市规划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 在轨道交通用地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规划、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并给予书面答复:
(一)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二)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