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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健全完善制度和政策措施,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十四)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要严格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程序,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企业的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督促企业持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制定《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完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制度,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和职业病危害。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

  (二十五)推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各级政府要督促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级政府安委会要及时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并在主要媒体公告。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治理情况及时跟踪督促整改。要严格按照《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令第179号),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执行事故查处层层挂牌督办制度,县级政府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情况,由市(州)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市(州)政府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情况,由省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履行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组织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确保事故处理“四不放过”。

  (二十六)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大力推进安全诚信企业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综合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及时调整企业信用评估等级,增强企业抓好安全生产的主动性。

  (二十七)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二十八)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划发展制度。要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各级政府在制定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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