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严格执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过程监控监管,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十四)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不得少于5天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级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五)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资格证书上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培训,企业职工必须全部按规定经过培训合格,在熟练掌握和应用本岗位的应知应会知识和技能后,方可上岗。
(十六)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投入制度。企业要按规定提取安全专项费用,在制定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专项安全资金投入,满足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宣传教育、安全条件和措施的落实、隐患整改、安全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等方面的安全经费支出需要。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足额支付,施工企业专款专用。
(十七)强制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企业要应用先进适用的工艺设备、管理技术和手段,加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监测监控。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引导校车、7座以上汽车安装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加强对车辆安全行驶状态的实时监管。推进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智能交通监控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全省高速公路管控能力。
(十八)严格落实外包工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施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并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承租)单位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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