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电[2010]59号 2010年10月8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加大宣传贯彻力度
(一)切实增强抓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通知》是党和国家在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和谐社会和实践安全发展理念,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时期,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继2004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2005年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提出的安全生产12项治本之策之后,出台的又一个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各级政府、部门和各类企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通知》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采取有力措施,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全力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加大对《通知》精神的宣传贯彻力度。各级政府、部门和各类企业要将宣传贯彻《通知》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题宣教活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杂志等各类媒体和各类社会宣传力量要把加强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义务,开设专题节目和专栏专刊,切实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社区等基层单位和企业及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强力宣传态势和浓厚舆论氛围。
二、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增强安全生产综合保障能力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特别是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和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监管人员。要有效解决安全监管手段不足、装备水平低等突出问题,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各类企业要按规定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内设机构,配备适应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