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收入监测工作的通知
(皖农经函〔2010〕781号)
各有关县(市、区)农委: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皖政〔2010〕6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民收入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民收入监测的重要意义。增加农民收入是“三农”工作的核心。及时准确地做好农民收入监测工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指导农民增收提供决策依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省农委已将农民收入监测数据列入农情基本信息,每季度定期上报省政府。因此,各监测县要高度重视,把农民收入监测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并配备2名懂业务、素质好的工作人员,作为专(兼)职监测分析员,实行AB岗工作岗位制,具体承担全县农民收入监测点数据采集的检查督促和管理指导工作。
二、明确农民收入监测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县级农委是农民收入监测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乡镇、村、农户监测点的确定,建立和完善乡镇、村、户监测体系,并保持监测点的相对稳定;负责对调查户和乡镇监测员的培训,检查指导农户记账、乡镇信息员监测数据采集整理汇总以及审签上报工作;撰写农民收入监测分析报告。
各监测县要配备乡镇监测员,具体组织落实农民收入监测工作。村要配备信息采集员,每周到户检查调查户记账情况,检查《农户家庭收支记账簿》登记情况,并做好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查询、修正,确保监测户记账数据准确。乡镇监测员要每月到村到户2次,做好调查户记账的指导和督促以及监测数据的采集工作。每季度按照《农户家庭收支调查登记统计表》的指标设置,进行分类归纳,认真梳理,如实统计,做好数据的整理汇总上报工作。
三、强化工作考核。为鼓励各监测点做好农民收入监测工作,提高数据采集人员积极性,省农委定期对各地农民收入监测工作实施考核,建立奖励激励机制。对监测工作做的好的单位和信息员,安排专项经费采取以奖代补形式予以奖励和补助。对于工作不积极、数据情况失真、报告不及时的,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将予以撤换。各地要根据数据采集的时效性、准确性以及对农民收入监测数据的分析状况,对承担监测工作的组织和个人定期进行考核,建立奖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