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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无锡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8月26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0年9月29日

无锡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2010年8月26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制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以工作、生活为目的来本市行政区域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引导、公平对待、优质服务、统筹管理的原则,并在政府主导下创新工作方法,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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