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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及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核定的类别、项别运输危险货物。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设有固定的停车场所,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居民小区(新村)或者其他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场所停放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运输辅助业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编制客货运输站(场)规划。客货运输站(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客货运输站(场)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路,应当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农村客运站(亭)等设施。

  市、县级市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城区范围设置适当数量的客车停靠点。

  第二十条 一、二级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站前广场、售票厅、候车厅等场所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建立的监控系统。

  需要进站经营的客运车辆,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进站证件,服从客运站的统一调度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从事货运交易市场经营的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具有合法的不少于一万平方米的封闭、硬化停车场和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库房。

  从事仓储理货经营的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具有合法的不少于二千平方米的库房或者五千平方米的场地。但进入货运交易市场经营的,其经营场所面积可以按照市场设施条件核定。

  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代理、配载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

  1.经营货运代理业务的,其营业用房面积不少于五十平方米。但进入货运交易市场经营的,其营业面积可以按照市场设施条件核定;

  2.经营货运配载业务的,其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五十平方米、仓储面积不少于一百平方米。但进入货运交易市场经营的,其营业面积及仓储面积可以按照市场设施条件核定。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装卸、信息等设施、设备。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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