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农村公路保护条例
(2010年8月27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保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等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桥涵和设施。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
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保护的责任主体。
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和村道的养护,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贾汪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保护工作。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县(市)、贾汪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县(市)、贾汪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的养护,并依据其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有关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市)、贾汪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基层交通管理机构负责乡道和村道的路政管理、养护质量监督。
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保障
第五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按照“县镇自筹、上级补助、多元筹措”的原则进行筹集。
县(市)、贾汪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农村公路保护需要提出财政预算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