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不良记录的汇总、核实工作,并将汇总结果于每季度5日前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向本地区所有勘察设计企业通报一次。省建设厅定期将各市(州、地)报来的不良记录情况通过贵州省建设信息网予以公布。
第十条 不良记录可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企业进行资信评估、资质复核升级降级、经营范围增减以及从重处罚的依据。
对于本省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企业其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本行政区域的,应在记录完成后5日内将该单位的不良记录通知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外省入黔的勘察设计企业的不良记录,应在记录完成后及时逐级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外省的勘察设计企业及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通知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的企业,同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企业在本年度内有1条一级或3条以上二级不良记录的,由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和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本年度内有1条一级或2条以上二级不良记录的,由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和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工程技术人员累计有1条一级或2条以上二级不良记录的,由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和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累计有1条一级或2条以上二级不良记录的,由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累计有2条一级或4条以上二级不良记录,建设单位进入到不良诚信单位黑名单,并在有关媒体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在外省承揽勘察设计任务时被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的不良记录,一并计入该单位不良记录。
附件1: 贵州省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表
报表单位(公章): 报表人: 批准人: 报表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