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原设计企业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第六条 以下情况为二级不良记录:
(一)勘察设计企业有以下情况应以记录:
1、 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未按规定报批的;
2、 勘察设计文件没有注册人员签字或签字不全的;
3、 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4、 勘察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一般质量问题,一次修改后仍未通过的;
5、 勘察设计文件违反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
6、 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7、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没有登记的;
8、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承揽项目的设计审核人员、项目负责人不是已登记备案人员。
(二)施工图审查情况以下情况应以记录:
1、 施工图审查机构聘用无审查资格人员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2、 施工图审查人员没有取得有效认定证书的;
3、 由于施工图审查机构原因超过审查时限的。
(三)建设单位以下情况应以记录:
1、 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记录的其他行为;
2、 建设单位其他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一级、二级不良记录均必须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工程名称、不良记录级别、编号、不良事实、判定依据、责任单位及责任相对人(见附件1:贵州省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表)。
责任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或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勘察企业、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责任相对人包括设计人、项目和专业负责人、注册师、施工图审查人员。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在质量检查、质量监督、资质动态核查、事故处理和投拆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单位的不良记录负责记录并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