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不良记录进行记录并核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记录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对其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第一次报审文件)中存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工程技术人员的不良记录进行记录,并按管理权限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不良记录分为一级、二级不良记录。
第五条 以下情况为一级不良记录:
(一)勘察设计企业有以下情况的应以记录:
1、 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
2、 拉人、挂靠、允许他人挂靠、出卖图签的;
3、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项目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浮动幅度超过20%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浮动幅度超过40%,压价竞争的;
4、 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勘察设计的;
5、 为建设单位出阴阳图纸,与建设单位签阴阳合同的;
6、 勘察原始记录弄需作假的;
7、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或根据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进行设计的;
8、 勘察设计文件违反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或严重侵犯社会公众利益的;
9、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承揽项目没有进行项目登记备案或没有进行分支机构备案的。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以下情况应以记录:
1、 没有取得施工图审查认定证书而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证书失效的;
2、 施工图审查机构超过认定审查范围的进行审查的;
3、 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仍存在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或严重侵犯社会公众利益的;
4、 对超限高层、规模以上市政公用设施没有经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而接受委托进行施工图审查的;
5、 施工图审查机构或其审查人员对发现的不良记录不予记录的。
(三)建设设单位有以下情况应以记录:
1、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
2、 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