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建设通〔2010〕406号)
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
为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 113号),落实《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增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责任意识,建立勘察设计诚信体系,实施不良行为惩戒制度,强化对其履行质量责任的监督管理,自2010年11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工程技术人员不良记录制度。为明确不良记录的记录机构、内容及管理方式,制定了《贵州省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该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原《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设通〔2009〕63号)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反映。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贵州省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责任意识,建立勘察设计诚信体系,强化对其履行质量与安全责任的监督管理,明确不良记录的记录机构、内容及管理方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记录,是指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工程技术人员存在的违反勘察设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