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产影片审查报批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需加盖第一出品单位公章)、《主创人员登记表》(见附件4)一份并附电子文档、影片英文译名报告(需提前书面报告,经同意后印制在中文片名下面)、经办人领取电影片头的授权书(须加盖第一出品单位公章);
3.如影片的出品单位和摄制单位有变更的,提交同意增加或变更出品单位、摄制单位的批复复印件和合同。片名如有更改,提交同意更改影片片名的批复复印件。聘请境外主创人员的,提交同意聘请的批复复印件;
4.完成台本的电子文档;
5.交回《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或《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二)影片初审的程序
1.电影制片单位向省文体厅电影审查委员会提出初审申请;
2.省文体厅电影审查委员会自收到相关送审资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将全套材料(除《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或《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以外)退回电影制片单位,由电影制片单位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
三、设立电影发行单位
(一)申请条件
1.有电影发行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提交资料
1.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的申请报告和申请表(见附件5);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办理人员委托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主要负责人、专业业务人员基本情况及简历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情况和使用证明(租赁合同、房产证);
6.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验资报告、银行或上级财务部门出具的资金证明)、组织机构、办公设备(购置设备的票据或证明)情况和公司章程;
7.受电影出品单位委托代理发行过两部电影片或受电视剧出品单位委托代理发行过两部电视剧的委托证明。
(三)办理程序
1.向省文体厅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