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意见
(皖政秘〔2010〕3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打造信用、和谐安徽,现就进一步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领导,把支持、配合、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加大力度,务求取得实效。
二、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深入开展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宣传教育,认真学习《
宪法》、《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树立法治意识和全局观念,破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协助执行义务,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民事执行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与沟通,着力化解被执行人为行政机关的执行案件;对村(居)委会履行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形成的债务,所属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督促其制定还款计划,尽快偿还债务。
四、要依法明确金融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招投标行政监督、税务等部门职责,在查询、扣划、冻结、权属登记,限制被执行人投资、融资、置产、招投标和高消费等方面,建立和完善协助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制度,简化程序和手续,提高协助执行效率。
五、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妨害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报后应立即出警,依法处置。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户籍信息,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办理车辆查封、扣押和转移登记手续等;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决定拘留的人员,法律手续齐全的,应当及时收押,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