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得贿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或者为其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以一致抬高投标报价、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以及先内定中标者再参加投标及其他恶意串通手段参与投标;
(五)中标或者成交后,应当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六)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价格合理,质量良好;
(七)对政府采购活动提出质疑或者投诉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部门集中类目录和分散采购项目中属于国家、省、市、县、自治县重点项目或者采购金额较大项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防止采购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对招标文件的评审工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未能成立,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重新公开招标将影响采购项目实施的;
(二)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理由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采购人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重复采购相同品目货物或者服务两次以上、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本省统一建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有特殊情形的,也可以在本省以外的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履行评审职责,遵守评审规定和纪律,并按照政府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程序和办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