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金额较大项目的金额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各市、县、自治县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并调整。
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一款所称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是指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
(一)现在或者在采购活动发生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雇佣关系;
(二)现在或者在采购活动发生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或者技术顾问;
(三)现在或者在采购活动发生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负责人员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之间存在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进行的利害关系。
第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财政预算时,应当在预算中列出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年中追加预算中含有政府采购项目的,也应当列出政府采购的项目和资金,按预算管理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批复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编制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应当明确政府采购项目基本情况、采购方式、组织形式和预计采购时间等具体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和资金符合政府采购预算;
(二)相同品目的项目归并编列;
(三)对采购价格、规格及技术要求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查或者论证;
(四)预计采购时间与采购方式程序所需时间基本一致。
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执行过程中,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重新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采购人实施具体采购项目前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财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