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对涉诉国有资产进行拍卖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0年9月29日 京高法发[2010]311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签发的《关于对涉诉国有资产进行拍卖的规定(试行)》(京高法发[2010]311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市高级法院鉴拍办。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对涉诉国有资产进行拍卖的规定(试行)
为落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和北京市国资委《关于依法妥善解决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为首都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的工作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拓宽司法拍卖处置方式,结合本市法院实际,现就执行中对涉诉国有企业资产进行的拍卖规定如下:
一、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拍卖标的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应当要求拍卖机构进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拍卖。拍卖可采取网络竞价、传统拍卖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市高院将市国资委提供的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名录上网公告,以便各院核查,并在网报拍卖时予以注明。
三、涉诉国有资产的拍卖经高院随机确定拍卖机构后,仍由各院与拍卖机构办理委托手续,并通知北京产权交易所。资产拍卖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涉诉国有资产拍卖细则》规定进行。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北京产权交易所涉诉国有资产拍卖细则
根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发〔2006〕3号)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涉诉国有资产进行拍卖的规定(试行)》的文件精神,实现涉诉国有资产价值最大化,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涉诉国有资产的拍卖,在法院选定拍卖机构并向选定的拍卖机构出具拍卖委托书后,由受托的拍卖机构与北交所联系、商定具体拍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