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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府办〔2010〕38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鉴于我市市镇财政管理体制已作调整,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细则》(中府办〔2008〕1号)第十一条修改为:"市、镇区两级财政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按以下原则承担:(1)火炬开发区、五桂山全额承担保险费补贴;(2)其余镇区由镇区财政承担保险费补贴的60%,市级财政承担保险费补贴的40%;(3)市围垦公司承担管理范围内保险费补贴的60%,市级财政承担保险费补贴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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