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无证经营旅馆违法行为适用法律意见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无证经营旅馆违法行为的治理,全力确保世博会期间本市社会治安持续稳定,市局现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根据《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开办旅馆需经公安机关许可;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馆的,可以依据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馆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取缔。公安机关作出取缔决定的,可以采取在经营场所张贴公告方式予以公告,责令被取缔者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追缴。拒不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没收或者收缴其专门用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五十八条、
七十条规定,旅馆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法制办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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