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工伤保险盟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锡署发[2010]178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锡林郭勒盟工伤保险盟级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
锡林郭勒盟工伤保险盟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锡林郭勒盟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保险盟级统筹是指在全盟范围内,实现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待遇支付标准。
第三条 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按《
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全盟实行统一的行业差别费率标准:一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二类行业为1%、三类行业为2%。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费率原则上控制在0.3%至1%之间。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按有关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第五条 每年一季度,各旗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本辖区内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并上报盟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盟直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由盟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定。
第六条 地税部门根据年度工伤保险费征缴任务,依据核定的缴费比例和基数,全额缴入同级人民银行国库。
第七条 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