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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青海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农产品市场准入监测和执法检查

  (一)农牧、工商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能分工加强对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监管,要根据农产品质检部门对农产品的抽检结果,分析农产品质量规律,公布质量信息。

  (二)市场开办单位要强化农产品质量责任意识,凡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辖地农业、工商部门报告。

  (三)对进入市场经入市检测或定期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由工商和农业部门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就地集中销毁,不得转销其他市场。对造成危害的要追究生产者、经营者与管理者的责任。同一产地(以村为单位)、同一产品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地的相应品种六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四)对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市场和经营者要做出处罚。对疏于管理,造成农产品质量失控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记入企业或经营者信用信息系统,限制其经营行为,增加其失信成本。

  七、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保障措施

  (一)各地要把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措施,加强对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场、企业和基地,责任落实到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二)各地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质量安全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深入开展。

  (三)加强宣传发动。要加大对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宣传发动工作,加强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质量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注、关心、支持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氛围。要把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同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和农牧民增收以及人民身体健康紧密结合起来,建设无公害生产基地,培育无公害食品消费市场,树立健康的消费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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