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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青海省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评价标准(暂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青海省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评价标准(暂行)的通知
(青政办[2010]13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政协委员会,海东行署、政协工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制定的《青海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评价标准(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政协青海省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青海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评价标准 (暂行)

  为促进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有效开展,增强办理工作实效,提高办理质量,确保提案“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探索建立办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特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范围

  凡承办省政协提案的有关单位及办理工作情况。

  二、评价内容与分值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程序规范(20分)

  1承办单位将办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办理工作。(5分)

  2做到分管领导和承办处室、承办人员落实,梳理分析提案要点,制定办理工作计划。(5分)

  3办理工作规范,有登记、交办、催办、沟通、送审、面商、答复、反馈、总结等工作程序和要求。(10分)

  (二)加强协作,沟通协商,按期办结(40分)

  1办理前,主动与提案者联系,把握提案的意图,明确要解决的问题和落实的任务。(8分)

  2办理中,加强与提案者的面商,采取上门走访、协商座谈等方式,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面商率达30%以上。(8分)

  3对确定的重点提案,能组织人员进行深入调研。(8分)

  4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沟通情况及时,协办单位配合主动。(8分)

  5办理结果注重实效,使问题得到解决、基本解决或部分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经走访、座谈作出说明和解释。落实率100%。(8分)

  (三)复函内容具体,格式规范(30分)

  1每件提案在办复时限内书面答复提案者,并抄送上级督办部门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各3份),答复率100%。(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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