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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宜府发〔2010〕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九月十四日

  宜春市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为加快我市锂电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加速推进“亚洲锂都”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财政扶持
  1、2010-2015年,市财政整合各类资金1亿元,以后每年从宜春国家级锂电新能源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的税收优惠后的地方留成部分中安排20%进行补充,作为支持锂能产业发展的专项基金。
  2、对落户产业基地的锂能企业优先供地,并根据企业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税收贡献、土地利用率等,由市经济开发区财政给予不低于土地净收益的80%扶持。
  3、从投产之日起,将前五年锂能企业依法征收的所有税收的当年地方所得部分,按100万元以下60%、100-300万元70%、300-500万元80%、500万元以上90%的比例纳入受益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对该企业予以扶持;第六年起至第十年将企业每年上交税收地方所得增量部分的90%纳入受益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对该企业予以扶持。
  4、对锂能企业项目贷款实行贴息,从投产的下一年度起,由受益财政给每家锂能企业连续三年补助该企业当年贷款利息总额的20%,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5、锂能企业在建设、经营过程中,市、区直部门及下属单位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经营服务性项目按国家规定最低价格标准的50%收取。
  二、信贷支持
  6、协助锂能企业以获取的土地使用权向金融机构进行抵押贷款,贷款比例不低于土地评估价格的70%。
  7、夯实银企合作平台,做大园区财政担保公司,积极引进风险投资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入园,灵活金融形式,力争成长型、守信用的锂能企业贷款需求满足率达到70%以上,重大锂能项目协助企业按其实际投资额度实行1:1配套融资。
  8、以国家锂电新能源产业基地名义争取金融机构集中授信,解决锂能企业融资难问题。
  三、强化要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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