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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并联审核工作试行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并联审核工作试行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0]13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并联审核工作试行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并联审核工作试行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核程序,减少中间环节,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重建项目相关审核手续,加快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现就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并联审核工作提出以下试行方案:

  一、审核范围和基本原则

  实行并联审核的重建项目(以下简称重建项目)是指纳入玉树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以下简称重建规划),使用灾后重建资金需要原址或异地重建的项目,包括城乡居民住房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特色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和谐家园建设等项目。重建项目分为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和企业投资重建项目。其中,全部或部分使用(不含贴息资金)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的重建项目,以及对口援建项目按政府投资重建项目管理,实行审批制。企业利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贴息资金实施的重建项目,按企业投资重建项目管理,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重建项目并联审核工作要按照“统一受理、提前介入、同步审查、信息共享、公开透明、限时办结”的原则,进一步优化项目审核流程,打破审核部门界限,构建联合审核平台,形成部门间审核事项并联的工作机制。重建项目并联审核必须严格按照重建规划,组织开展相关审核工作,不得超出重建规划核定的范围。

  二、审核机构和主要职责

  (一)审核机构

  在玉树地区现场分别成立省级、州级和县级重建项目行政审核大厅(以下简称审核大厅),按照省、州、县项目审核权限划分,统一负责重建项目的相关审核工作。审核大厅由发展改革、经委、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牧、林业、国土资源、环保、财政、监察、审计、统计、安监、消防、民宗、文化等有关部门组成。各组成部门在审核大厅分别设立各自的重建项目审核服务窗口,按照现行职责权限划分,做好项目审核服务工作,并刻制启用重建项目审核专用章,报同级公安部门登记备案。各部门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从本部门抽调组成,并应在服务窗口公开本部门工作职责、办事依据、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等,向申请人提供统一印制的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解答申请人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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