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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全省教育发展规划推进学校布局调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严格工作程序,确保规划的严肃性。

  学校布局规划和校园建设项目的实施,实行省、州(地、市)、县(市、区、行委)分级管理、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要严格申报、核批及建设程序。其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由州(地、市)提出方案,省级统一规划,州(地、市)负责实施;初级中学由县(市、区、行委)提出方案,州(地、市)规划,报省备案,县(市、区、行委)负责实施;小学、幼儿园由县(市、区、行委)规划布局并实施,报州(地、市)备案。各地调整后的学校布局规划要经当地政府审定,人大通过。规划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由变更单位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审核,报规划审批单位同意后方可变更。今后,凡没有进入布局规划、不按程序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项目,政府将不予审批和安排资金;对规划长期保留、但未制定校园总体建设规划的学校,省级统筹资金中也不安排新的教育项目。

  四、实施建设工程,改善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

  (一)实施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工程。按照“适度集中、规模办学、提高效益、保证质量”的原则,集中利用三年时间完成全省中小学的布局调整和优化。按照布局调整要求,统筹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初中校舍工程等项目,全面消除现有校舍危房,加强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将中小学校建成牢固安全、学生家长放心的地方。按照“两基”迎接“国检”要求,加强教学仪器、设备和体音美器材配备,加强“三室”、学生心理辅导室建设和校园环境建设,全面改善硬件条件,在解决分散办学问题的同时,加强学校标准化建设试点,使全省中小学校逐步达到国家统一的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积极利用和争取国家投资,解决农牧区教师周转房问题。

  (二)实施示范性高中建设工程。积极争取国家教育项目支持,进一步加大省级财力投入,对全省规划重点建设的高中予以重点扶持,集中财力改扩建或新建一批高中阶段学校,加强教学用房、学生食堂、宿舍等基础设施建设。对普通高中发展进行统一规划布局,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加强薄弱学校改造,进一步挖掘存量资源潜力,扩大高中优质教育资源供给。高中布局调整后腾出来的校舍,用于发展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以达到“以增量调整存量”的目的。

  (三)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依托中西部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的实施,完成已规划学校建设,同时进一步加大省级投入,统筹扶贫开发、残疾人康复教育等相关资源,改建、扩建一批特殊教育学校,提升办学水平,扩大服务能力,提高全省残疾少年儿童入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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