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眉山市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办理工作责任处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长公开电话(包括市长电子邮箱,下同)、市长信箱办理工作,切实解决群众反映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眉山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在承办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中存在过错需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相关单位未按要求承办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工作的,以及故意、过失而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通报批评、书面检查、诫免谈话等处理,并扣责任单位目标分;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结的;
(二)属于本部门职责,推诿不办的;
(三)承办不力,能解决未解决,导致群众重复反映的;
(四)办理结果与交办问题内容不符、答非所问,致使问题未有效处理的;
(五)简单化办理,避重就轻,未涵盖交办内容的;
(六)按规定应将办理结果回复反映人,但未及时回复的;
(七)特殊紧急问题,需要立即办理,未及时处理的;
(八)市领导明确交办,相关单位未及时正确办理的。
第六条 市政府信访局、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第五条所列情形,对各责任单位承办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情况进行督查和统计,并将各责任单位承办结果年终汇总后送市目标办。
第七条 对相关单位的责任追究,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政府信访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调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