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应会商未会商或未充分会商、对分歧未提出倾向性意见的;
5.被征求意见的部门逾期未提出意见或不认真负责提意见,造成负面影响的;
6.属本部门(单位)工作职责范围、又非重大敏感事项,应由本部门(单位)独立依法决策实施却向市政府请示的;
7.单位负责人未签报、未加盖印章的;
8.格式错误,编排印制粗糙的;
9.一般文件字数明显超限的;
10.其他应作退文处理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文、通报批评、单位书面情况说明处理:
1.所请示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或请示事项依据的法律、政策属于已停止执行的;
2.所请示事项涉及人财物、工程招标投标、国有资源资产未征求归口管理部门意见,直接呈送有关市领导审签执行的;
3.办文时间超过市政府规定时限(五天办文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4.隐瞒事实真相向市政府请示,造成不良影响的;
5.被征求意见的部门逾期未提出意见或不认真负责提意见,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6.规范性文件未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审查程序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其他产生较大负面影响,被市政府领导批评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文、通报批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市政府常务会上书面检查处理,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1.所请示事项涉及人财物、工程招标投标、国有资源资产未请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直接呈送有关市领导审签,造成工作延误或严重影响的;
2.所请示事项违背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被退文后,仍继续办理的;
3.隐瞒事实真相向市政府请示,造成严重后果的;
4.办文时间超过市政府规定时限(五天办文制),造成严重影响的;
5.被征求意见的部门逾期未提出意见或不认真负责提意见,造成严重影响的;
6.规范性文件未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审查程序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产生严重影响,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第四条内容的督查落实,并将统计结果年底送市目标办。
第六条 本办法原则上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需追究纪律、法律责任的按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