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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行政机关公文办理责任处理试行办法》《眉山市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办理工作责任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行政机关公文办理责任处理试行办法》《眉山市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办理工作责任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0〕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眉山市行政机关公文办理责任处理试行办法》、《眉山市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办理工作责任处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眉山市行政机关公文办理责任处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强化工作责任,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3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88-1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实施“制度执行年”深化政府自身建设的意见》(眉府发〔2010〕1号)和其他公文办理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因故意、过失而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公文办理有关规章制度,向市政府请示、报告事项所形成的公文或代拟的文稿存在严重差错,对政府决策和行政效率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垂直管理单位、市属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其他相关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责任处理分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文、通报批评处理:

  1.非请示文件中夹带请示事项的;

  2.多头主送的;

  3.重要词句、数据、名称有差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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