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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核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核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2010]7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规范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核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规范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审核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〇一〇年七月)

  为进一步优化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核管理流程,简化审核手续和环节,提高行政效能,加快推进玉树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按照科学依法,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就规范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核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建项目组织实施范围
  玉树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以下简称重建项目)是指纳入玉树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以下简称重建规划),使用灾后重建资金需要原址或异地重建的项目,包括城乡居民住房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特色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和谐家园建设等项目。
  重建项目分为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和企业投资重建项目,并实行分类管理。全部或部分使用(不含贴息资金)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的重建项目,按政府投资重建项目管理,实行审批制。对口援建项目按政府投资重建项目管理,实行审批制。企业利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贴息资金实施的重建项目,按企业投资重建项目管理,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重建规划是重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进行项目审核、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各级项目审核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范围执行灾后重建项目审核管理权限,不得超出灾后重建规划确定的范围。重建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好规划许可程序。重大重建项目设计方案应经玉树地震灾后重建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
  二、重建项目审核程序和权限
  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实行并联审核制度。在玉树地区分别建立省级、州级、县级重建项目行政审核大厅,按照省、州、县审核权限划分,负责重建项目相关审核工作。重建项目审核部门要按照“统一受理、提前介入、同步审查、信息共享、公开透明、限时办结”的原则,在受理项目申请事项后,须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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