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限采区内,经一定的探矿工程证明影响矿床开采的限制性条件发生变化,矿床达到允许开采条件的。
(三)划入禁勘、禁采区的各类保护区,经相关领域专家论证,经原保护区设立机关批准已调整各类保护区范围的。
(四)禁采区内主要交通线路走向发生变化,具备重新划出可开采矿产资源条件的;交通线路未发生变化,在确保交通线路安全的前提下,矿床未被压覆部分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
(五)禁采区内具有一定规模的重要矿种,对全省矿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经专家论证,其采矿方法先进,可避免环境遭受较大影响,能达到环境保护条件的。
(六)矿产规划中允许规划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矿产规划调整的程序:
(一) 申请。由矿业权设置所在地的市、县政府提出调整矿产规划的申请,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做出调整矿产规划的方案,并组织对规划调整方案进行听证,逐级报省政府审批;调整省级矿产规划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二)受理。省国土资源厅收到省政府批转的矿产规划调整文件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通知其补充材料。不符合矿产规划调整条件的,予以退回。
(三)专家论证。对符合调整条件的,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实地勘察、审阅资料,对矿产规划限制开采、禁止开采提出解限、解禁的可行性论证意见。
(四)审核。根据上报调整矿产规划的有关材料和专家论证意见,由地勘处、矿管处、地环处、资源处分别提出审查意见,规划处审核汇总。
(五)报批。规划处提出调整矿产规划的综合意见,经主管厅长、厅长审签后报省政府审批,或呈请省政府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第二十三条 矿产规划调整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矿业权设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矿产规划的请示。
(二)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关于调整矿产规划的意见。
(三)矿产规划调整方案。
(四)矿产规划调整方案听证纪要。
(五)矿业权设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开采大水矿区范围内的矿山(指充水量大的矿床),需提交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矿区水文地质勘探报告和有防治水资质单位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