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符合国家矿业政策,适时确定禁采、限采矿种,科学利用和保护紧缺资源。
(四)尊重历史,稳步推进,实现矿业权在禁采区有序退出,限采区递减,开采区整合。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矿产品的供需形势、矿产规划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实际情况,在每年的12月提出下一年度矿业权计划,经审定后下达。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矿业权年度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矿业权年度计划实施方案,经审定后实施。
第九条 矿业权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严禁超计划设置矿业权。当年节余的矿业权计划指标,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条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上年度矿业权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章 矿业权设置规划审查
第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矿产规划对矿业权设置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二条 矿业权设置方案没有通过合规性审查的,不得设置探矿权、采矿权。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矿产规划禁止、限制勘查和开采矿种的规定。
禁止勘查、开采矿种,不再新设矿业权。
限制勘查、开采矿种实行年度计划和开采总量控制,并严格执行规划审查和论证制度,达到准入条件的方可投放矿业权。
第十四条 依据规划区块审查矿业权设置方案,对不符合规划区块的矿业权设置方案,不予通过合规性审查。一个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置一个矿业权,因地质条件限制需要设置多个矿业权的,必须进行规划合理性、可行性论证。
实行规划区块动态管理。依据矿产资源探明最新成果,对市、县级矿产规划需要增加的规划区块,按照矿产规划审批程序集中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在矿产规划禁止勘查区内,除公益性地质工作外,不再新设探矿权,已有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要逐步有序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