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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探矿权年检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探矿权年检工作的通知
(冀国土资办字〔2010〕60号)


各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探矿权监督管理,规范探矿权人的地质勘查行为,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0年度探矿权年检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年检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已开工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必须接受年检。

  二、年检内容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检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2、探矿权人、勘查单位和勘查矿种与勘查登记是否一致;

  3、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

  4、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5、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阶段报告;

  6、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是否已完成整改。

  三、探矿权人应提交的年检资料

  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

  2、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和勘查单位资质证书;

  3、勘查项目年度支出会计核算表;

  4、本年度探矿权使用费缴费收据复印件;有偿取得探矿权的价款收据复印件;

  5、本年度勘查工作总结及相关图纸;

  6、本勘查项目设计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等。

  四、年检方法及时间安排

  全省探矿权年检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分级负责。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地勘项目监理部具体承办全省年检资料的审定、复核和汇总总结工作。省厅按年度通报全省年检工作结果,并对市、县年检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年检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实地抽查、工作总结和注册等工作,并对县级年检工作进行指导;实地抽查率不得低于本辖区探矿权总数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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