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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法规备部〔2010〕2号)


火炬区管委会,石岐区办事处、小榄、三角、大涌、古镇镇政府,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我局制定《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 【2008】23号)、《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09〕5号)、《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试行)》(粤金〔2009〕10号)、《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府办〔2009〕9号)以及《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是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监督管理以合规检查为主,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市金融局和镇(区)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 市金融局应当公开监督管理程序,从事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金融局监督管理职责:
  (一)落实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前谈话制度,审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报省金融办备案;
  (二)每年不少于二次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合规检查 (可请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协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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