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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密码管理局、上海市国家保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数字证书服务协议示范文本(2010版)》的通知

  2.甲方逾期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的,应当每天按照逾期支付费用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个工作日,经乙方催告后  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甲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将作为失信行为进行记录。
  4.甲方因使用数字证书从事民商事活动遭受损失,乙方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逾期交付数字证书的,应当每天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个工作日,经甲方催告后  个工作日内仍未交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因数字证书被篡改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甲乙双方同意对单张数字证书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不超出以下范围(单位:人民币):      元/张。
  十二、不可抗力
  1.由于台风、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义务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可以免除遭遇不可抗力方的相关责任。但该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   日之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况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双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因素对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免除部分义务,或者延期履行义务。
  2.遭遇不可抗力方应当尽可能地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不可抗力对本协议的履行所造成的影响。由于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对方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损失的部分要求免除本方责任;由于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本方损失扩大的,也不得向对方要求赔偿。
  十三、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乙方对认证规则相关条款作出变更的,应当通过网站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 个工作日后生效。甲方对认证规则变更有异议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前,向乙方申请注销或变更数字证书。
  2.数字证书被注销、撤销,或者有效期结束前未更新致使期满失效,本协议终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将按照认证规则继续提供相关的后续服务。
  3.甲方在有效期结束前更新数字证书的,本协议继续有效。
  十四、其他约定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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