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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密码管理局、上海市国家保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数字证书服务协议示范文本(2010版)》的通知

  三、应当注意保持本协议示范文本的完整性,在正文中不能表述清楚的内容可以附件的形式进行表述。
  四、本协议示范文本中的“数字证书依赖方”是指基于对数字证书的信赖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五、本协议示范文本自2010年10月1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目录

  一、服务范围
  二、服务期限
  三、数字证书的申请和变更
  四、数字证书的交付和保管
  五、数字证书的更新和注销
  六、数字证书的撤销
  七、服务价格和费用支付
  八、保密义务
  九、知识产权
  十、乙方的保证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不可抗力
  十三、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十四、其他约定
  十五、争议解决方式
  十六、附则

  编号:     

上海市数字证书服务协议
(2010版)

  甲方(用户):
  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乙方(认证机构):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为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就数字证书的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服务范围
  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以及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向甲方提供如下数字证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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