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密码管理局、上海市国家保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数字证书服务协议示范文本(2010版)》的通知
(沪经信法[2010]546号)
各有关单位,各工商分局:
为了加强对本市数字证书服务的管理,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密码管理局、上海市国家保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数字证书服务协议示范文本(2010版)》(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并决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文本》供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机构与相关用户之间订立数字证书服务协议时参照使用。
二、《示范文本》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可由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协助处理。
三、《示范文本》通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www.sheitc.gov.cn)、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gs.gov.cn)予以公布。
四、《示范文本》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密码管理局、上海市国家保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密码管理局
上海市国家保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编号:
上海市数字证书服务协议
示范文本
(2010版)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密码管理局
制定
上海市国家保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使用说明
一、本协议示范文本供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机构与相关用户之间订立数字证书服务协议时参照使用。
二、有关空格的内容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协议双方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对参考值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