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非煤矿山。重点查处: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违规排放尾矿的;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5、危险化学品。重点查处: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接受整改的;拒不执行关闭指令,擅自组织生产活动的。
6、烟花爆竹。重点查处:无证经营、非法储存、销售劣质烟花爆竹的;未经审批组织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的。
7、民用爆炸物品。重点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8、冶金。重点查处:违反冶金行业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9、燃气。重点查处:非法占压燃气管道,拒不执行搬迁、拆迁指令的;非法从事储存、罐装、销售液化气的。
10、特种设备。重点查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容器逾期不进行检测,继续运营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继续运营的;非法销售、安装、使用伪劣特种设备的。
四、方法步骤
(一)明确打击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此次大排查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与突出问题,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针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9月28日、10月30日前,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分别将实施方案和工作小结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实施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根据要求,各区县要统一组织实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组织安监、国土、公安、交通、建设、工商、质检、监察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各有关部门要针对监管行业领域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的专项和重点执法行动;对涉及重大或典型的非法违法行为,要与司法机关共同严厉打击,力求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