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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用海规划管理的通知


  空间布局应对区域用海规划范围进行合理功能分区,以达到优化产业布局、节约集约用海和减轻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目的,提高区域用海的整体效益。

  平面设计应对围填海造地的岸线、形态、景观等进行科学设计,遵循保护自然岸线、延长人工岸线、提升景观效果的原则。

  区域用海规划应当编写环境影响篇章,就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与措施。

  三、区域用海规划的审查和报批

  市、县级人民政府将编制的区域用海规划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局,由省局按照区域用海规划编制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区域用海规划由当地政府在当地报纸、相关网站及规划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以后根据具体情况由省局报送省政府审核并报国家海洋局审批。

  区域用海规划申报材料: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报告,区域用海规划文本、图件和报告以及公示情况。

  省局根据国家海洋局的审查要求,通知规划编制单位开展区域用海规划用海论证工作。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用海论证需委托海域使用论证甲级单位开展;区域农业围垦用海规划用海论证可委托海域使用论证乙级以上单位开展。论证报告编制完成后,向省局提出要求转报开展区域用海规划用海论证报告评审的报告。

  四、区域用海规划范围内项目用海的管理

  区域用海规划经国家海洋局批准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施工前将规划内相关利益者政策处理方案和具体处理情况专题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并提交围堤公益性登记的申请。政策处理相关工作未完成,补偿协议未落实,不得进行施工。经批准的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完成相关政策处理工作,且按照区域用海规划的功能布局的基础上,可先行开展围海筑堤。经批准的区域农业围垦用海规划,按规定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方可施工。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已审批的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和年度拟实施的用海项目,向省局提出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申请,根据省局的批复,实施具体项目。区域建设用海规划范围内的单宗用海项目,必须由项目用海者在开工建设前,按照项目用海确权的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海域使用权。

  经批准的区域用海规划,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和评审意见,是规划区域内的单宗项目用海申请审批的依据。单宗用海项目可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和评审,申请人应当提交海域使用权申请书、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文本和规划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海籍调查材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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