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物价局等部门《南京市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0]1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住建委、国土局拟定的《南京市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市物价局、市住建委、市国土局 2010年9月)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价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保障性住房价格的管理和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价格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开发成本由下列费用构成: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出让)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出让)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二)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设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四)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