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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全省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0]9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基层应急队伍是我省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是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多年的应急管理实践证明,基层应急队伍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中地位显著、作用明显,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先期处置、善后处理、恢复重建等环节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的有力举措,也是我省夯实应急管理基层基础,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建设“平安浙江”的具体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规范队伍建设,完善运行机制,制定保障措施,加大经费投入,按时保质完成建设任务。

  二、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努力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基层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共同推进全省基层应急队伍体系建设。

  2.立足实际,按需建设。基层应急队伍建设要密切结合本地区公共安全形势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同时兼顾县乡级政府财力、物力和人力,充分依托现有应急力量,加强资源整合,避免重复建设。

  3.专兼结合,形成合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要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在发挥专业队伍骨干作用的同时,积极发挥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等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作用,着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形成应对突发事件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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