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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关于做好2010年财务风险预警工作的通知》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关于做好2010年财务风险预警工作的通知》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国资委评价[2010]390号)


各出资监管企业:

  根据我委《关于做好2010年财务风险预警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0]273号文件,以下简称《工作通知》)的要求,各出资监管企业正在制订相关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明确各出资监管企业开展财务风险预警的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

  各出资监管企业应按照《工作通知》的要求,结合企业自身的业务特点,从总体工作思路、工作任务和目标、工作进度、工作内容(组织结构、预警风险类型和预警指标、预警指标区间、工作流程等)、三年规划和总体工作时间表以及信息化平台建设等方面制订工作方案(具体内容可参考附件)。工作方案形成后于2010年9月30日报我委备案。

  二、出资监管企业建设财务风险预警体系的要求

  各出资监管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体系的建设和实施应确保与市国资委财务风险预警工作相衔接。

  (一)工作进度的衔接

  各出资监管企业推进子公司开展风险预警工作的时间进度应确保和市国资委财务风险预警的三年目标相一致。即:

  2010年选择重点子企业试点:重点子企业是指资产或营业收入达到集团10%以上的子公司;

  2011年基本完成集团的财务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包括所有子公司全部纳入预警范围,实现对涉及生存类财务风险指标的风险预警及风险应对,基本建立风险预警信息网络系统;

  2012年对财务风险预警体系进行完善:实现包括生存类、发展类财务风险指标的预警,实现预警信息网络的全覆盖,完善风险应对措施。

  (二)工作内容的衔接

  各出资监管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应关注预警指标、预警区间、预警方式、风险应对等关键环节,并从严掌握相关工作标准,与市国资委财务风险预警体系工作要求基本一致。

  1、预警指标

  预警指标选择上应达到以下要求:

  (1)企业自身财务风险预警体系所选用的预警指标应至少包括市国资委下发的财务风险预警指标。

  (2)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特点和未来发展方向增加相关财务风险预警指标,拓展风险预警指标的广度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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