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广西南宁达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猪机械化屠宰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09〕37号)
广西南宁达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关于请求调整我公司下属江南肉类加工厂等屠宰场生猪屠宰服务收费的请示》收悉。鉴于近年来你公司江南肉类加工厂水、电、燃料以及人员工资等费用较大幅度上涨,导致企业生猪屠宰成本上升,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2009〕63号文件规定,为了补偿企业服务成本,促进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现就你公司江南肉类加工厂生猪机械化屠宰服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适当调整你公司江南肉类加工厂生猪机械化屠宰服务费收费标准,调整后的生猪机械化屠宰服务费收费标准为26元/头。
二、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包括屠宰、存栏(24小时)、过磅、发货等费用。生猪存栏超过24小时,其保管饲养服务费用由屠宰厂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在生猪屠宰过程中,你公司江南肉类加工厂除按规定收取屠宰服务费外,不能再自立项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同时要进一步改善服务质量和环境,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四、你公司江南肉类加工厂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将屠宰服务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批准机关和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实行收费前,应按规定填写《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报我局审核,并按《单位收费公示表》的格式制作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请在“南宁市价格信息网”下载区下载《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单位收费公示表》),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