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管护级别划定不准确或具有特殊管护要求的城市园林绿地按照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的管护要求进行管护。
(五)城市园林绿地必须由具有城市园林绿地管护(施工)相应资质的单位以及持有相应技术等级证书的技工或有相应技术职称的人员进行管护。
三、明确费用标准
(一)主城各区绿地分类管护费用标准为:
1.市街绿地:一级管护12―14元/年·平方米,二级管护10―12元/年·平方米。
2.公园绿地:一级管护11―13元/年·平方米,二级管护9―11元/年·平方米。
3.居住区绿地:一级管护8―10元/年·平方米,二级管护6―8元/年·平方米。
4.水体(绿地):一级管护1.0―1.5元/年·平方米,二级管护0.5―1.0元/年·平方米。
5.行道树:一级管护13―16元/年·株,二级管护10―13元/年·株。
6.古树名木及大型地栽桩景:一级管护1500―2000元/年·株,二级管护1000―1500元/年·株。
(二)采取招投标等其他方式实施管护的绿地费用标准按协议执行。
(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根据物价指数或劳务费用的变化适时提出管护费用标准调整的指导性意见,供各区县(自治县)参考执行。
(四)管护费用包含正常管护情况下的人工费、材料费(肥料、浇灌水、药品)和机械使用费(不含水车使用费)。
(五)远郊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地管护费用标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保障管护经费
公共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管护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单位投资建设的绿地管护费用由社会单位承担;其他投资建设的绿地按照建设协议约定由相应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的管护费用。
五、加强检查指导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地管护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责任落实、经费到位,效果良好。
(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地管护工作的指导,适时组织管护培训,不断提高管护水平。
(三)城市园林绿地的管护工作要纳入园林绿化综合考核内容,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督查室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