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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0〕28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以下简称管护)工作,巩固“森林重庆”建设成果,充分发挥城市园林绿化的生态、景观和防灾减灾等综合功能,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及城市森林工程建设目标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落实责任主体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含北部新区管委会,下同)应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城市园林绿地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

  (一)公共投资建设绿地。由公共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园、社区游园、道路、城市生态隔离带等公共绿地或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租赁等形式(土地权属、性质不变)建设的城市园林绿地,由各区县(自治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管护。

  (二)社会投资建设绿地。社会单位在各类建设中配套建设的附属绿地或由社会单位(个人)认建、认养的各类绿地由社会单位(个人)负责管护。

  (三)其他投资建设绿地。由社会单位(个人)与政府联建或社会单位建设后移交给政府的城市园林绿地,按建设协议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管护责任。

  二、实施分级管护

  (一)根据城市园林绿地的性质、位置和景观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地管护划分为一级管护和二级管护。其中,城市公园绿地、城市主干道两侧及转盘(节点)等重要位置的绿地按照一级要求管护,其余绿地按照二级要求管护。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渝园林发〔2010〕169号)和本办法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地管护进行分级划分。主城各区(含北部新区,下同)要将划分的城市园林绿地管护级别资料送市园林局备案。

  (三)不同管护级别的城市园林绿地的管护要严格按照渝园林发〔2010〕169号文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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