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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二)完善筹资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可探索缴费和待遇挂钩等参保方式,促进居民参保。上一年未参保缴费的居民,可在当年全额缴费(包括政府财政补助部分)并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但应设置三个月待遇支付等待期(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终结后三个月内转为居民医保的,可不设置等待期)。在筹资工作中,全市各地要充分发挥基层社会保障平台、社区、就业管理部门和学校等单位的作用,把服务网络延伸到乡镇(街道),建立方便居民参保的缴费窗口;要探索发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参保居民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的作用,确保居民应保尽保。

  二、调整待遇支付方案,提高待遇支付水平

  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筹资水平大幅提高的实际,进一步调整完善居民医保待遇支付方案,合理控制居民医保基金结余,让参保居民得到更多实惠。

  (一)调整参保居民住院起付线、封顶线和报销比例。

  1.调整参保居民住院起付线。将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住院起付线统一调整为100元,二级医疗机构(含区县级医院,下同)住院起付线统一调整为300元,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统一调整为800元。

  2.提高参保居民住院封顶线。将一档参保居民住院报销封顶线提高到6万元/人?年,二档参保居民住院报销封顶线提高到10万元/人?年。

  3.提高参保居民住院报销比例。将一档参保居民住院报销比例提高为:一级医疗机构75%―80%,二级医疗机构55%―60%,三级医疗机构35%―40%。二档参保居民住院报销比例在一档的基础上提高5%。

  (二)提高重大疾病门诊待遇支付水平。

  将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肝、肾功能衰竭病人透析治疗,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3种重大疾病门诊医疗费按住院办法支付。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出现上述情况,其门诊医疗费用经居民医保报销后,剩余部分再按重大疾病住院救助办法给予救助。

  (三)提高未成年人待遇支付水平。

  1.提高住院报销比例。未成年人住院报销比例在同档参保成年人的基础上提高5%。

  2.提高重大疾病待遇支付水平。将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纳入重大疾病支付范围,门诊与住院报销比例相同,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提高为一档10万元/人?年、二档15万元/人?年。急性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待遇支付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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